編寫者:李希敏
一、前言
由韓國化妝保養品協會(Korea Cosmetic Association, KCA)所主辦之2006首爾美妝大展(Cosmobeauty Seoul 2006)於3月3日至6日假韓國會議展覽中心(Conference and Exhibition Center, COEX)舉辦,同時為增進韓中日三國在化妝保養品產業之橫向合作,主辦單位韓國化妝保養品協會KCA、協辦單位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Flavor Fragrance and Cosmetic Industry, CAFFCI)與日本化妝品產業協會(Japan Cosme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JCIA)亦邀請韓中日美歐五國代表,於3月6日共同參加第一屆韓中日化妝保養品三國會議,藉由進行會議彼此交流意見、提出看法。
本次會議的主軸圍繞在韓、中、日三國的化妝保養品產業發展現況與未來可能的合作方向,同時歐盟與美國代表亦參與討論,本文將針對此次會議之核心議題與延伸效應進行分析與探討,以期為國內廠商剖析國際產業現況與掌握最新市場脈動。
二、核心議題分析
第一屆韓中日化妝保養品三國會議由KCA、CAFFCI、JCIA各理事主席代表出席,同時歐盟化妝保養品協會(The European Cosmetic Toiletry and Perfumery Association, COLIPA)以及美國化妝保養品協會(Cosmetic, Toiletry and Fragrance Association, CTFA)也參與討論並發表演說。本次會議之輿談代表與演講主題整理如表一所示。
表一、韓中日歐美輿談代表與演講主題
國家 |
機構 |
演講人 |
演講主題 |
韓國 |
KCA |
安正琳, Vice President of KCA |
Cosmetic Regulations of Korea |
中國 |
CAFFCI |
董樹芬, Managing Director of CAFFCI |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smetic Industry |
日本 |
JCIA |
Toshitaka Makino, Senior Managing Director of JCIA |
Changes in Cosmetic Regulations and Market of Japan |
歐盟 |
COLIPA |
Bertil Heerink, Director General of COLIPA |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Korea in the field of Cosmetics |
美國 |
CFTA |
Francine Lamoriello, 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of CFTA |
U.S. Cosmetic Regulatory and Market Environment |
資料來源:工研院IEK生醫組(2006/03)
會議中討論的主軸圍繞兩個議題,一是各國化妝保養品相關法規的介紹與國際法規調和之探討,其二則是概述各國的化妝保養品市場並從中找尋國與國間經貿互補的可能性。
化妝保養品之相關法規在各國有互異之規定,而且彼此之間差距頗大。在韓國,與化妝保養品生產製造、銷售販賣最直接相關之法律為化妝品法(Cosmetic Law),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還包括與環境生態有關的廢棄物處理法、毒性化學物管制法、空氣品質管制法、水質管制法、與顧客權益有關的消費者保護法、與市場交易行為有關的公平交易法、標籤標示廣告法、以及行政法中涉及到製造產品安全性問題的部份等。韓國的化妝品法於1999年9月公佈,2000年7月正式施行,主法「化妝品法」共有32條,6項附加條款,另外還包括化妝品法施行條例13條、化妝品法施行細則21條,以及13則通告。「化妝品法」共分為7部份,分為一般規定(如目的、定義)、製造與輸入、產品檢驗機構、化妝品包材處理與銷售、監督機構、補充條款、以及罰則,其中值得注意之處包括:
1.在韓國化妝品的分類上,並無「藥用化妝品」或「含藥化妝品」,化妝品就是單純的化妝品,所有有療效訴求的藥品都不列入化妝品的範疇之中。
2.韓國法規中,將化妝品分為兩類,一般化妝品(Cosmetics)與功能性化妝品(Functional Cosmetics),在定義上一般化妝品是指能夠清潔、美化、增加魅力、改變容貌、以及維持或改善膚質髮質健康狀態等之產品屬之,而功能性化妝品則是特指具有美白、除皺、抗紫外線等三項功能之產品,這一點是較為特殊的分類方式。
3.依照產品進行分類,下列10項產品都納入「化妝品法」的管轄範圍,如表二所示。
表二、韓國化妝品種類
項次 |
種類 |
項次 |
種類 |
1 |
嬰兒用產品,含藥品除外 |
6 |
染髮產品,含藥品除外 |
2 |
沐浴用產品,含藥品除外 |
7 |
彩妝產品 |
3 |
眼部彩妝用產品 |
8 |
指甲用產品 |
4 |
香料香精香水產品 |
9 |
除毛脫毛用產品 |
5 |
髮類用產品 |
10 |
肌膚保養用產品,含藥品除外 |
資料來源:工研院IEK生醫組(2006/03)
4.化妝保養品之主管機關為韓國食品藥品管理局(KFDA),管理權責包括製造流程的安全標準、產品成份之認定、外包裝標示之規範等,不過在監督程序上採取「免除上市前送審登記,上市後自主管理」之模式,主管機關KFDA則採取產品上市後抽查檢驗的方式進行監督。
相較於韓國的化妝保養品法規現況,其他國家的情形略有不同。在中國,主管機關為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FDA),但是其扮演之角色為整合各行政處室的工作,聯繫之機構包括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局等三個單位,而不似韓國為單一窗口專責管理。
在日本,化妝保養品行業之主管機關為厚生勞動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 MHLW),而法規管理上也是統一納入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制定相關規定。在2002年,日本藥事法曾經進行大幅度的修訂,其中與化妝保養品有密切關係者包括(1)廢除產品上市前查驗登記,(2)明訂化妝品禁用原料類、限制原料類、與監督下可使用原料類(如防腐劑、UV吸收劑、著色劑)等三大類別,以及(3)化妝品銷售執照獨立制的施行。法規的變動代表著在觀念上的突破,厚生勞動省希望鼓勵化妝品製造業者大膽研發新成份、積極創新新產品,因此免除了上市前的查驗登記,期望能給予製造商更大的發揮空間。不過面對琳琅滿目、品質參差不齊的化妝品,厚生勞動省則將品質安全性把關的工作交付給領有銷貨執照的販賣承認取得者(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即合格之經銷商,並且由厚生勞動省直接監督這些經銷商,以進行化妝保養品之規範行為。販賣承認取得者必須通過品質管理標準(GQP)與製造販售後安全管理標準(GVP)之審查方可獲得經銷執照,而化妝品製造商則無強制規定必須取得優良製造標準(GMP),由該項差異也可以清楚看出日本厚生勞動省推動「產銷分離,責任釐清」的用心,期望藉由法規修訂當推手,將鼓勵製造、嚴格把關的觀念施行到化妝品行業上。
三、IEK專業意見
經由全程參與此次「第一屆韓中日化妝保養品三國會議」,並且透過展覽期間與韓國KCA產官代表、中國官方代表團CAFFCI主席以及歐盟COLIPA主席等人之面對面深入訪談,發現有下列數項事件值得國內廠商留意:
(一)歐美期望積極介入的強勢態度不容忽略
本次會議之參加者原本僅為韓、中、日三國,會議初衷是為了建立東亞各國化妝品產業交流之機制,不過歐美代表在會前持續表示期望參與會議的意圖,以及在大會上強烈表示希望能共組合作夥伴、協同舉辦會議之意願,都代表著歐美大國不願在國際間缺席的決心。親臨現場聆聽歐美代表之演講,從演講者之用字遣詞中體會背後含意,才深刻體認到歐美大國今日之所以能夠主導國際事務之原因,「積極參與,主動主導」是不二法門。
(二)台中之間的政治議題並未影響檯面下兩岸廠商之交流機會
原本會議之初衷誠如上述,是為了建立東亞各國化妝品產業交流之機制,就地理位置而言,台灣理應是參與會議之成員之一;就化妝品產業的國際貿易行為而言,台灣與韓中日的貿易數字更支持著台灣與會的必須性,但是,結果並非如此,台灣並未列入參與會議並發表演說的名單上。原因在於,韓國雖為本次會議之主辦國,但是礙於中國方面之壓力,為了避免雙方碰觸政治立場上的敏感議題,並且免除台灣以何種國體身分發言之顧慮,韓國最終仍是將台灣排除在發言名單上。
但是,私底下台商與大陸官方代表團成員的互動,卻完全嗅不出任何隔閡、嫌隙、不滿或對立之情緒。很明顯地,對兩岸經貿互動頻繁的台、中廠商而言,政治上的意識形態對立,明顯有礙雙邊交易的往來,無助於產業發展之動能,甚至產生劃地自限、故步自封之窘境。廠商大多是以利益為導向的,當政治藩籬已經成為獲取商機的絆腳石時,政治議題自然而然就會成為被拋棄、被忽略、被隱藏,對台商或是陸商而言皆是如此。
(三)五國間之後續發展值得留意,台灣仍有機會參與其中
今年為第一屆三國會議,會中暫定明年將於大陸北京舉行第二屆會議,但是對於明年參與會議的國家代表尚無產生出具體的結論,除了歐盟與美國代表積極表示參與會議的強烈意願外,台灣是否應增列為參與成員之一亦是需要繼續討論的焦點。